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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7-12-25 09:23来源:未知 作者:外国语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及学校关于党员发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重点在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上下功夫。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在大学生、研究生中发展党员要注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院党委、基层党支部要通过对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坚持“早启发、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定期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分析,及时将入党要求迫切、入党动机端正的教学、科研骨干和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列入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全面认真地培养,形成一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18岁的师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相应的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为什么要入党,包括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的动机,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二)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三)自己的优缺点,今后努力的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四)个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以及政治历史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1个月内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帮助其端正动机,坚定理想信念。谈话人应为党支部书记或由党支部书记指派的支部委员会成员。谈话可采取一对一或集体谈话的方式。

第七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政治信仰坚定,思想道德素质优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没有宗教信仰。

2.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能较好的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表现良好;作风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3.年龄满18周岁后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且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时间满6个月。

(二)确定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还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能较好地完成学校和学院交给的工作任务。

(三)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学习成绩优良,在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学术科技、文体竞赛等方面表现优异,入学以来具有学生干部或志愿服务工作经历。

(四)如有下列情形者,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1.违纪违规受到处分者,在适用期内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团支部推荐赞成率或民主测评同意率不足50%者,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违反相关纪律,未受到处分,但情节较为严重,党组织研究认为不宜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

(一)团支部推荐

各团支部对符合积极分子基本条件的入党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推荐工作,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各党支部、学生会、团委、工会等党群团组织可对组织内符合条件的优秀团员进行推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表》,报所在团支部进行资格审查、推荐,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各团支部推荐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推荐人选一览表》和《入党积极分子学员名单》。院团委综合团支部意见、辅导员意见及基本条件等填写推荐意见。超过28岁以上已退团的不再进行优秀团员推荐。

(二)党员推荐

各党支部负责。党支部负责人组织支部党员对各团支部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人选进行推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党员推荐表》。

党团推荐时实到人数需超过应到人数的2/3,赞成率需超过50%。党团推荐结果填入《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双推结果栏。

(三)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与公示

各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研究经党团组织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将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及联系电话向全院教职工和学生做出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院党委备案

对公示中没有问题和反映问题已经查清、不影响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报院党委备案,支委会应将确定积极分子的程序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和材料备案。

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一)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集中培训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三)学校党校统一制定集中培训方案,学院分党校组织落实。培训结束后,统一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学校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没有经过集中培训的或考试不合格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四)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院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党支部对表现一般的,要有针对性地谈心谈话,指出不足,帮助改进;对不符合条件的,经支委会研究,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五)对于新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院党委和拟接收的党支部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新转入学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外国语学院分党委党校组织的党课培训。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一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积极要求加入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时间为一年及以上,参加过入党积极分子党校学习。

2.政治信仰坚定,思想道德素质优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没有宗教信仰。

3.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能较好地完成组织交与的任务,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确定教职工发展对象还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能较好地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能较好地完成学校和学院交给的工作任务,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学习刻苦努力,入学至今考试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排名前70%,大二学生允许挂一科,若参加过补考应已通过;大三学生允许挂两科,若参加过补考应已通过;大学期间获得过院级以上(含院级)奖励;研究生需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四)有以下情况者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

1.违纪违规受到处分者,在适用期内不得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人选。

2.团支部推荐赞成率或民主测评不足2/3者,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

3.未主动按要求上交思想汇报者。

4.符合规定的入党条件,但近期不能履行入党手续的。

5.违反相关纪律,未受到处分,但情节较为严重,党组织研究认为不宜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的。

第十一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一)资格审查

各团支部对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资格审查、推荐;各党支部、学生会、团委、工会等党群团组织可对组织内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推荐,报所在团支部进行资格审查、推荐。团支部推荐时,实到人数需超过应到人数的2/3,赞成率需超过2/3。

教职工入党资格审查直接由所在党支部组织。

(二)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1.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

征求党群意见应由党支部组织。可以集体座谈或者单人逐个征求意见。与会群众要占所在支部党员人数的2/3。

主持人一般由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担任,记录人由支部书记安排。主持人介绍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参与发言的群众和党员要从不同角度反映情况,记录人要如实记录。支部将会议记录进行汇总,整理形成综合意见,写入《征求党内外群意见表》。

2.发展对象人选的确定和公示。

被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师生,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将发展对象人选基本情况及联系电话向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做出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确定发展对象

1.备案。

党支部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最后一页确定发展对象人选支委会意见;填写《发展对象人选备案表》,报院党委审批。

2.院党委审批。

院党委对培养教育时间、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核,按照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要求,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以党委审批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校党委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结束,学校党校进行考试。

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需要把握的几点:对《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中“所填写的所有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必须全部进行政审;政治审查是一种组织行为,应由党组织派人或发函;证明材料由基层党组织出具,经具有审批权的基层党委审核盖章;政治审查应该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完成。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综合审查发展对象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党员和群众意见、公示情况、培训情况、函调或外调材料、政治审查材料等,集体讨论提出发展对象是否合格的意见。发展对象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院党委预审。

第十六条 院党委对发展对象材料进行审查,以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同发展对象谈话;召开党委会分析研究发展对象情况。将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及联系电话向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做出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报党委组织部预审。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对院党委报送的发展对象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结果通知院党委,由院党委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在党支部负责人或入党介绍人指导下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3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七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院党委必须指派党委委员或邀请组织员列席大会,否则大会决议无效。

第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思想汇报、自传、党校培训材料、政审材料、党群意见、团员推优登记表等材料,一并报院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表现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会议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结束,谈话人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同时审批2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到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编入党支部。及时将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和管理。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月起交纳党费。

第二十四条 组织入党宣誓。党委审批通过后1个月内,院党委或党支部应组织入党宣誓仪式,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培养。党组织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将教育考察情况写入《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

第二十六条 提出转正申请。预备期满前1个月内,预备党员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履行公示程序,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公示:将预备党员基本情况及联系电话向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做出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

第二十七条 支部应在预备期满15日内,特殊不能超过2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表决方式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党支部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包括:预备党员表现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会议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八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毕业时,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院党委和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院党委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将继续教育培养情况、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进行审查的情况向党委进行报告。党委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委审批后,填写《预备党员转正备案表》,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条 发展党员工作中,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接收预备党员转正等事项讨论情况,要真实客观的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予以记载。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员个人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思想汇报、自传、党校培训材料、政审材料、党群意见、团员推优登记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等材料上报院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单独建立党员档案,由院党委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并听取党支部工作汇报,找出不足,制定措施。要加强对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好发展党员的质量关。要每年按要求向学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支部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规范党员发展材料,扩大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第三十三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强化发展党员过程中的监督,扩大党员的群众基础,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第三十四条 实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对党员发展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对违反党章规定或不按规定程序而被吸收入党的、以发展党员为条件搞不正之风的、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的、把不具备条件的亲朋好友介绍入党的等等,不仅不予承认,而且对于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以确保党员发展工作的严肃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外国语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外国语学院党委

2017年12月25日

关键词:外国语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编辑:外国语